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88126|回复: 5

谢晶:国民教育与伊斯兰经堂教育的冲突与协调: 国家宗教管理“前置化”刍议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7-22 06: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教育与伊斯兰经堂教
育的冲突与协调:
国家宗教管理“前置化”刍议
文|谢晶


谢晶  转自:三会学坊

360截图20180722061554497.jpg
谢晶,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清真寺既是穆斯林集体敬拜真主的圣洁净地,而且也是穆斯林学习知识的园地。
——《圣训》

谦虚的人……利用良好的教育,无论是宗教教育还是科学教育,然后为社会做出贡献。
——《智慧珠玑》

摘要:经堂教育是我国伊斯兰教内部培养教职人员的主要方式,目前我国法律及政策的实践对其有严格限制甚至在某些地域接近禁止。但其实,经堂教育不仅能对普通国民教育起到一定程度的促进与补充作用,还是保障并推动伊斯兰教在我国良性、和谐发展的主要动力。国家宗教管理的重心,应从“事中”插手、“事后”惩罚转移到“事前”疏导——提高教职人员的文化道德素质,培养他们对祖国、对中华文化的内心认同,亦即尽力提升经堂教育乃至整个教职人员培养体系的水平。
关键词:宗教管理;伊斯兰教;经堂教育;宗教教育;教职人员培养

一、问题之缘起:治水
宜疏不宜堵

在2014年与2015年,笔者先后前往宁夏回族自治区和甘肃省调研穆斯林文化及少数民族教育问题。[1]在调研中笔者发现,无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抑或普通民众,均把经堂教育列为“敏感词”,甚而出现“谈虎色变”的现象。据了解,发生这一状况的直接导因,乃2009年新疆乌鲁木齐“七·五事件”、2014年云南昆明“三·一事件”等与某些伊斯兰教极端组织有一定关联的暴力恐怖事件。

所谓“经堂教育”,根据《民族词典》的释义,其亦被称为“寺院教育”或“回文大学”,是回、东乡等穆斯林民族在清真寺附设的传习伊斯兰教经典、培养宗教人才的学校和教育制度:

一般认为胡登洲在明嘉靖(1522—1566)年间首先在陕西开创,后逐渐在河南、山东、云南、甘肃等地兴起,从而形成为一种制度。其一般情况是:由清真寺阿訇招收本地或外地学生若干名,从教阿拉伯字母、拼音起,授以初级伊斯兰教知识,然后转入“大学”,系统讲习阿拉伯文或波斯文语法、修辞学、《古兰经》、《圣训》、教法学等。学生修业一般三至五年不等,期间衣食住行多由清真寺所在地穆斯林群众供给。结业后便“穿衣挂帐”,取得当阿旬资格。[2]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5年1月1日实施),其规定:宗教团体开办经文学校、经文班(点)、修道班(点)、神学班(点)和带有宗教性质的培训班(点),应当经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办,并不得为未经批准开办者提供师资、资料、场所、设施、经费等帮助和服务,宗教教职人员带培宗教学徒的,要由宗教团体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3]

同年6 月12日,云南省委统战部、宗教事务局、伊斯兰教协会在昆明召开“加强对阿语学校和伊斯兰教经文学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会议,并在9月23日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阿语学校和伊斯兰教经文学校(班)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云厅字〔2014〕14号),要求“凡是在清真寺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办的幼儿园,都要依法予以取缔”,并严格规定了关于开办经文学校(班)的条件、申请审批程序、教师任教资格与聘用办法、招生条件、学籍管理、教学管理、经费管理等。

两地的这些相关规定,尽管并未完全禁止经堂教育,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据笔者在调研中获知的信息,新疆实际上基本是全区禁止,而云南省关于“原则上不聘用外省籍教师”、“原则上不跨省区招生”的规定(确有必要的须审批)也在实践中被基本执行为禁止聘用外省教师、禁止招收外省学生,因而被民众戏称为“两清政策”。[4]另,甘肃省虽则未有如这两省的严格规定及实践措施,但在经政府批准创办的私立外语(阿拉伯语)学校,由于“怕麻烦”,并不会招收新疆籍的学生(其它外省籍学生照常招收),已招收者也尽量“劝退”。[5]

昔者鲧禹父子治水,鲧用“堵”而禹采“疏”,遂鲧失败而禹成功。[6]如今,当我们面对较为棘手的民族和宗教问题之时,若也仅简单采取围堵的方式而非理性疏导,则亦极可能只会取得与预想适得其反的结果。[7]那么,应如何疏导?疏导除了消极地避免取得适得其反的结果,还有无其它积极作用?本文即为解答这两个问题,以经堂教育与国民教育之关系——冲突与协调——为切入,提出国家宗教管理“前置化”的设想。就笔者目力所及,在学术界目前对经堂教育的研究中,多着眼于穆斯林传统文化的发展与传承,对经堂教育其本身的历史渊源、[8]现状及未来发展[9]等进行梳理,[10]罕有如本文这般在法学视角之下进一步探讨国家宗教管理制度的尝试。

二、经堂教育对国民教育之促进与补充:干戈原本是玉帛
政府政策及实践中对经堂教育的严格限制甚至在某些地域接近禁止,其背后的动因除了上述近年发生的极端事件之外,还因担心其可能与国民教育尤其是九年义务教育之间的冲突,[11]如现实中存在适龄儿童被家长送入清真寺接受经堂教育而不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但事实上,伊斯兰教义向来倡导求知(不仅是宗教知识),《古兰经》说:“真主使你们中那些归信者们升高,并使那些有学问的人们(升高)品级。”[12]《圣训》亦言:“谁踏上求知的道路,真主将为他铺平直达天堂的坦途。”[13]若我们能正视经堂教育与国民教育之间的关系,并加以适当引导,则二者不仅不会冲突,前者还可能对后者起到极大的促进与补充作用。

一方面,不少清真寺的经堂教育在常设的脱产班之外,还开有短期的课余班(主要在寒暑假),这就完全不会影响到正常的学校课程。例如在甘肃省L2回族自治州L3市的X1清真寺,每年暑假都会开设“道德补习班”,据该寺的二阿訇[14]兼寺管会[15]副主任介绍,开设这一补习班的目的即在“弥补国民教育的缺失”——通常来讲,国民教育更加重视纯粹知识的传授以及学位文凭的取得,相对较少关注道德教育,[16]而即便有一些诸如“思想品德”之类的课程,[17]其实际效果也颇值怀疑。

恰可对此进行一定程度弥补的是,《古兰经》及《圣训》的具体内容多为道德训诫,故而经堂教育尤其这种直接以“道德补习”为名的经堂课程,即主要关注的是对学员的道德教育而非纯粹知识、技能的传授,甘肃省L1市X2清真寺教长把这一过程形象地比喻为“寻找失去的骆驼”。[18]穆斯林民族世代信仰伊斯兰教,从小受到家庭及周遭环境的影响,对阿訇进行的道德宣教更为易于接受,笔者在L2州G2县G2中学对十余位回族中学生进行访谈时询问了相关问题,他们虽未直接参加过类似的培训班,但均表示更倾向于接受、信从阿訇的宣教。[19]

正是基于此,L2州L3市的B小学即曾尝试邀请附近清真寺的阿訇在2015年的六一儿童节时到学校,以讲座的方式对学生进行道德(爱国主义)教育,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在笔者走访的其它几所中小学中,如L3市的Q小学、H县H中学与M小学、G2县G2中学与S小学等,各位校长、老师也均表示认可经堂教育能一定程度促进并补充国民教育的观点,但遗憾慑于法律及政策关于“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规定,[21]还未曾进行过有如B小学的尝试,仅是对学生在课余时间进行宗教活动、接受经堂教育的行为持既不干涉也不鼓励的态度。[22]

此外,X1清真寺的暑期道德补习班不仅免收一切费用,还会给学员分发小礼物,以吸引小学员参加。家长也乐于把孩子送往补习班,因为如此在进行“道德补习”之外,还可让放假的孩子有一个去处,以避免如今各地在假期均高发的各种安全事故。补习班的这一作用也不可不谓是对学校教育的一种补充。[23]

另一方面,除了这种短期的课余班,经堂教育更为普遍的模式乃常设的脱产班,学员(满拉)的一应生活学习均在清真寺或拱北内,短则一二月,长则数年以至十数年。

这类学员多为已结束九年义务教育者,也即初中毕业生,但亦有少量初中小学的辍学者。前者自不待言,属于国家法律允许经堂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但后者因尚未接受完毕九年义务教育,为国家法律所禁止招收,甘肃省L2州出台的《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即强调“严禁招收16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为满拉(第二十五条),此即上文提及的经堂教育与国民教育之间可能产生冲突的情形。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尽管目前各地的清真寺、拱北均基本能遵守并认可这项规定,但由于现实中确实存在为数不少的辍学者,[24]甘肃省L1市X2清真寺、L2州L3市B拱北的二位教长就明确告诉笔者,他们招收有这类辍学者。对于国家严令禁止却仍然招收这类学员的原因,X2清真寺教长解释道,既然有不少的辍学者是一既存事实,目前政府也尚未有更为有效的应对措施,若任凭他们流入社会,则他们不仅可能难以生存,还可能因难以生存而被迫走上危害社会乃至犯罪的道路,因而出于一位穆斯林的宗教及社会责任感,该清真寺并不一定严格排斥接收这类学员。

更进一步,即便是受过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中毕业者,在当今这个飞速发展的知识社会中,也实难立足更遑论过上较好的生活。因而经堂教育对于这些初中毕业或小学初中辍学者而言,借用X2清真寺教长的话来讲,是接受“二次教育”的机会,亦即对“一次教育”——国民教育的一大有益补充。为了更好地满足学员接受二次教育的需求,该寺的经堂教育除了讲授传统的伊斯兰教义,还专门设置诸如英语、电脑、烹饪、缝纫等实用性课程,并聘请大学退休教授讲授中国文学,尽可能全面提高学员的生存技能及文化水平。[25]

更有甚者,部分清真寺或拱北除了开设上述短期或常设的经堂教育课程以作为对国民教育的促进与补充,还会协助政府开展一些诸如法制宣传、禁毒教育等工作,或以捐款、号召捐款的方式直接资助国民教育事业。例如,L3市的X1清真寺曾获赠L2州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参与禁毒、爱国爱教”匾额,其二阿訇兼寺管会副主任还在2007年被甘肃省禁毒委员会评为“全省禁毒宣传员‘爱心传递·六进’活动先进个人”,2011年被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评为“2006—2010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26]该寺每年还为L2州范围内高考成绩优秀的学生设立2000元、1000元不等的奖学金,并为贫困生提供1500元的助学金。[27]另,在L3市的D拱北,笔者还见到2011年教师节活动上,该拱北及H拱北向该市国民教育事业分别捐款5万元、1千元的宣传照片。[28]

三、国民教育对经堂教育之帮助与提升:解铃还须系铃人
既然经堂教育与国民教育之间的关系,并非矛盾与冲突,而是促进与补充,那么我们在法律和政策上对经堂教育的态度,就不应仅是如今的严格限制甚至接近禁止,而应是努力帮助并提升经堂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培养更多道德与文化素质俱优的宗教从业人员,树立起他们的祖国意识以及对中华文化的内心认同,如此则不仅有助于进一步发挥经堂教育对国民教育的促进与补充作用,更能从根本上保障并推动伊斯兰教在我国的良性、和谐发展。

“解铃还须系铃人”,穆斯林民族世代信仰伊斯兰教,对阿訇的言论向来奉若神谕,故而阿訇的道德文化素质水平、思想观念等对其所辖教区内社会和民众的影响自不言而喻。经堂教育所培养的,就是这类既能“系铃”又能“解铃”的人。正如土耳其著名穆斯林学者法土拉·葛兰所言:“没有接受过大师的指点,甚至没有接受过充分教育的教育者,犹如一个盲人打着灯笼给别人带路。”[29]可以说,经堂教育的发展直接关系到穆斯林民族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社会的和谐繁荣与民族关系的稳定团结。将国家对宗教管理的重心集中在帮助和提升经堂教育的水平和质量上(事前),而非直接插手干预宗教团体平时正常的宗教活动(事中),抑或在发生暴力冲突等影响和谐稳定的事件之后方严厉打击(事后),此所谓国家宗教管理的“前置化”。

事实上,目前我国的经堂教育已经面临到一些困难。首当其冲的是经济困难,《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寺学员(海里凡、满拉)的生活费用,应根据本寺坊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可采取学员自带供养或清真寺适度补助等办法解决。”在实际状况中,按照惯例,满拉在寺学习期间的所有生活学习资料均由该清真寺或拱北免费提供,而清真寺或拱北的资金来源,通常为信众的捐赠(乜帖)以及寺办产业的收入。

在一些较大的清真寺或拱北,如位于甘肃省省会L1市繁华地带的X2清真寺,其教区内不仅不乏数量众多且经济状况较好的信众,还拥有收入可观的寺办产业——如该寺当街的门面,故而一般不会存在资金困难。但是在一些相对边远的地区的清真寺及拱北则情况有所不同,一位在L2州L3市S清真寺学习的满拉即告诉笔者,他所在清真寺就一直面临资金困难,满拉的学习生活条件均较为恶劣。[30]经济困难,其实不仅不利于招收及培养满拉这些未来的阿訇,甚至已导致不少持证阿訇也被迫无赖改行下海经商。[31]

经济之外,如今经堂教育面临的另一大问题是满拉质量的下降,越来越多的穆斯林优秀青年宁愿选择继续升入高中、大学接受国民教育,或是外出打工、经商,而不是参加相对清苦的经堂教育并在未来充当教职人员。[32]

因此在这样的状况之下,更值得我们担心的非但不是存在少量选择经堂教育而不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情形,而恰应是经堂教育招生困难、教学过程捉襟见肘、神职人员后继乏人的难题。国家宗教管理“前置化”的主要任务,即帮助各清真寺、拱北摆脱这一困境,尽力提升经堂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对于清真寺、拱北等宗教活动场所或团体的资金问题,我国目前法律及政策的基本态度是鼓励“自养事业”。《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清真寺要积极依法开展自养事业,搞好宗教经书、刊物、宗教工艺美术品的流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清真寺财务管理,用于与清真寺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第二十八条:“清真寺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照伊斯兰教教规和传统,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施放的乜贴(赛德盖)等。”

公共财政一般不会为它们提供支持,但考虑到现实中部分教职人员所面临以及可能面临的生活经济困难,2010年2月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以确保他们“病有所医、老有所养”。次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几部委又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将符合标准的教职人员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的范围,并完善有关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制度。除此之外,宁夏回族自治区Y市目前正在试点给予教职人员每人每季度400元的津贴,[33]而在笔者所调研的其它地区则未听说有类似政策。

对于这样的制度和政策,笔者也基本赞同。“自养事业”既能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也是宗教事业、宗教团体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保障。在“自养”为主导的前提下,国家再为教职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医疗保障,防止他们因为经济困难而衣食无着。这种“自养为主+底线保障”的资金来源模式,可谓考虑周至。至于Y市的试点举措,笔者认为也确可考虑适当在各地推广,一来可表达国家对宗教事业的关心,二来也能一定程度缓解部分宗教团体及教职人员的经济困难,但发放的具体数额、标准、方式等,须各地根据各自情况酌情定拟。

当然,经济难题之外,在笔者看来,更大也是更亟需我们着力解决的难题,乃在如何提高满拉——未来神职人员的道德、文化素质,并树立起他们对祖国以及中华文化的内心认同,这也是国家宗教管理“前置化”工作中的核心内容。而要达到这一目的,主要的手段是依靠国民教育来帮助与提升经堂教育。

首先,在国民教育体系中,能为他们提供与不同民族、不同信仰同胞交流、共处的机会。在这样的环境之中,一者,可使他们切实体认“五十六个民族(或中华民族)是一家”的观念意识,二者,亦可避免他们因封闭而可能形成的狭隘、偏激个性。

其次,汉语能力的培养,从实用的角度言,这是未来阿訇们向民众讲经、宣教的基础。尤其对于人口数量最大的穆斯林民族——回族[34]而言,汉语是母语,汉语水平的高下直接关系到神职人员的业务能力及在信众中的威望。在访谈中,L1市X2、X3清真寺的教长、N清真寺的寺管会主任,以及L州L市X1清真寺的二阿訇兼寺管会副主任等,都表示认同这一观点。[35]此其一也。其二,一个民族(nation)的语言,凝结了这个民族的文化、情感与认同感。如今我们所谓的“汉语”,并非独属于“汉族”,[36]实乃数千年来在中华大地上由各民族(ethnic group)所共同铸造与传承。张岱年先生所言极是:

须知,一种表现共同心理的共同文化之所以为一个民族所必需,是因为它有民族认同的巨大价值。比如语言文字,它不仅仅是一种交际工具,而且是维系一个民族的巨大力量,正因为如此,以色列人要把早已死去的古希伯来文复活过来,马来西亚要为本无文字的马来语制定文字,并将其定为国语;也正因为如此,世界上无数被压迫的民族要为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的权利而进行斗争。[37]

“文化是历史的载体,语言文字又是文化的载体。”[38]培养并提高神职人员的汉语水平,实则潜移默化地树立他们的祖国意识与民族(中华民族)、文化认同感。从这个意义上言,“汉语”或应改称“华语”或其它更具涵括性的名称。

再次,文化知识的积淀,有利于更加理性、正面地解读《古兰经》、《圣训》等宗教经典及其教义。如所周知,人类的语言具有多义性,对于同一文本,“一千个读者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正因此,对于同样的《古兰经》与《圣训》,即因解读的不同,伊斯兰教内部便分为了多个派别,[39]如最大的两个派别——逊尼派与什叶派,而在传入中国的该教内部(主要为逊尼派中的苏菲主义),又再次分为数个教派与门宦。[40]在这种分门别派的过程中,尽管大多能承认并坚守伊斯兰教劝人为善的教义,[41]但也难免如今这般发展出了极端主义甚至恐怖主义,[42]对整个国际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与威胁。要尽量减少、杜绝我国境内各伊斯兰教教派或门宦的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倾向,就须大力提升这些未来教职人员的文化知识水平。

一方面,在较低的层次,应保证未来阿訇们获得足够的科学知识与法制常识。没有科学的世界观,则信仰只是“迷信”,而没有法律的宗教,正如伯尔曼所论证,将蜕变为“狂信”,并丧失其社会有效性。[43]

另一方面,在较高的层次,应强化中华传统文化的陶冶。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中华文化,也如“汉语”的形成发展模式,乃生活在中华大地上之各民族同胞共同创造。徐复观先生指出:

能在历史中长期生存发展的民族,其文化的主流,必具备有三种永恒性的功用:一是维持人的正常生活状态,二是维系人与人间的和谐、团结,三是维护民族的生存及善尽民族对人类的责任。……为什么我们民族在无数的曲折中,孔子之教,毕竟是中国文化的主流;为什么在经历许多苦难中,我们民族,也只有我们民族,能始终屹立不动。[44]

中华文化,宣扬仁恕之道,倡导“君子和而不同”,践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45]正是这一海纳百川之量,不仅包容了数千年来各民族文化在这片土地上的和平共处、百花齐放,也造就了其本身的辉煌灿烂与绵延不息。而早在明清之际,即出现了兼容儒学与伊斯兰教之所谓“回儒”,[46]成为整个中华文化发展史中独放异彩的一朵奇葩——这在其它国度恐怕难以见到。因之,加强中华文化的陶冶熏陶,既是强化未来阿訇们的民族(中华民族)认同感,亦是塑造他们宽和、中正、包容的道德情操。[47]张舜徽先生说:

古人所云:“知之深则爱之切”,这却[48]是一句颠扑不破的名言。假使对本国历史全无所知,不了解祖国可爱者何在,突然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他要发扬爱国思想,也是不能收到任何效果的。[49]

诚哉斯言!“一个不认同本国文化、本国文字和本国历史的人,你让他爱国,他爱得起来吗?”[50]对中华文化、中华民族内心的认同与自觉,才是解决各类民族与宗教问题的根本保障,这是比任何外在的制度、刑罚甚或政治宣传、主义口号都会行之有效的方式,孔子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者也。[51]而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他们对伊斯兰经典的解读以及未来对信众的宣教。

据“中穆网”的消息,2015年8月13、14日甘肃省宗教局邀请部分阿訇、专家在兰州举办了《甘肃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培养办法》贯彻落实论证会,提出一项培养阿訇的新办法: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自愿进入清真寺接受5年左右的经堂教育,然后进入经学院深造一到两年,取得大专和本科文凭后再进入清真寺当阿訇。截止8月30日,在“中穆网”的微信平台上,支持本项办法的网友达86%(2799票)。[52]

此即为一项针对提升经堂教育乃至整个教职人员培养体系质量、水平的专门举措,笔者也深表赞同。九年义务教育,既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强制性义务,也是教职人员具备基本文化素质的保障;经堂教育,为目前我国伊斯兰教团体内部培养教职人员的主要方式;伊斯兰教经学院,乃对未来教职人员宗教学识、文化水平的更高层次提升。[53]三个阶段可谓缺一不可。当然,这样的要求应仅仅是“底线”,亦即作为基础的国民教育、作为核心的经堂教育、作为提升的经学院教育可以并不限于九年、五年、一两年。

并且,这也应仅是在程序上的底线要求,在实质内容上,还须在第一和第三个阶段,进一步提高有关汉语及中华文化的课程的比例及授课质量,而第二个阶段因属于一种宗教活动,国家不便直接干涉。对此,笔者建议,在制度上将汉语及中华文化的水平,作为授予阿訇资格证的主要考核内容,至于伊斯兰教义、阿拉伯语之类,乃目前的培养体系中本已注重者,因此无须国家的制度或政策再次强调。


四、结论:凯撒的归凯撒,
真主的归真主

国家对宗教的管理,可按其介入的时间,大致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顾名思义,“事中”指宗教团体或个人进行宗教活动的过程之中,“事前”、“事后”即宗教活动之前及之后。笔者所倡导的宗教管理模式,乃把重心置于“事前”,尽量不插手“事中”,在“事后”依法处理违法犯罪行为。

《宪法》第三十六条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进一步细化《宪法》所言: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尽量不插手“事中”,即首先是为了兑现《宪法》及相关法律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承诺。其次,从社会治理效能的角度来讲,不直接插手正常的宗教活动,也是一种较为明智的做法。早在十八世纪,英人亚当·斯密即提出著名的“政府守夜人”理论,[54]而更早在两千余年前,《庄子》亦曾有洞见:“夫为天下者,亦奚以异乎牧马者哉!亦去其害马者而已矣!”[55]政府实无必要事事插手、过多干预宗教活动,大可放手听凭其自主管理。

不过,若遇有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或是“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以及其它违法犯罪的行为,则国家不能视而不见,理应依法惩治相关行为人。此之为“事后”者。

当然,国家宗教管理所意欲达到的最好效果,是杜绝出现须“事后”惩罚者,放任宗教团体“事中”自主管理的前提,是宗教团体拥有足够让国家放心的自主管理能力。而这些,都需要国家宗教管理的“前置化”——将工作重心集中在提升教职人员的道德文化素质以及对祖国、民族、文化的内心认同之上,亦即提高以经堂教育为核心的教职人员综合培训体系的质量和水平。教职人员的整体道德文化素质以及对祖国、民族、文化的认同感提高了,宗教团体的自主管理能力自然提高,其违法犯罪的发生率也自然降低。因是之故,国家宗教管理的“前置化”,实可谓从根本上解决如今诸多民族宗教难题的一劳永逸之方。

耶教圣子基督言:“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神的物当归给神。”[56]此遂成为后世处理政教关系的经典模式。国家宗教管理“前置化”,就是要让政府的归政府、宗教的归宗教,如此,则既解放了政府,又自由了宗教。

注释:
[1] 两省区均为穆斯林民族较为集中的区域。笔者先后走访了两地之首府Y市、L1市以及穆斯林民族人口占较大比例的G1市、L2回族自治州(包括L3市、H县、G2县),访谈对象包括市(州)、县两级的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教育局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多个清真寺、拱北的教长(阿訇)、寺管会工作人员、满拉,多所中小学的校长、老师、学生,以及在清真寺、城市广场、公园、商业区等地点随机访谈的普通民众(身份涵盖大学教授、退休工人、商贩、出租车司机、大学生、家庭主妇等)。受访人员的民族成分,既有属于穆斯林民族的回、东乡、保安等,亦包括非穆斯林民族的汉、土、满等。感谢各被访谈单位及个人对笔者的大力帮助,考虑到部分受访者不愿公开身份,本文特略去涉及的地名、人名并以英文字母代替。
[2] 陈永龄主编:《民族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755页。
[3] 参见李建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 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诞生记》,载《新疆日报(汉)》2014年12月30日第2版。
[4] 笔者在甘肃省L1市X2清真寺调研时,一位新疆籍的回族大学毕业生告诉笔者,他即是由于不能在新疆接受经堂教育,便转往云南求学,但又遇该省的这一“两清政策”而被要求离境,现正在甘肃省一面工作一面接受经堂教育。关于新疆及云南的部分相关情况,即部分来源于对这位回族大学毕业生的访谈。访谈时间:2015年8月10日。
[5] 访谈对象:L3外国语学校校长;访谈时间:2015年8月15日。
[6] 鲧禹治水故事的详情,可参见(汉)司马迁:《史记》(一),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50—75页。
[7] 我国传统社会对宗教问题的态度及应对措施,可参见拙作:《家可出否:儒家伦理与国家宗教管控》,载《北方法学》2015年第4期。
[8] 如丁士仁:《中国经堂教育溯源》,载《回族研究》2012年第2期;王永亮:《回族经堂教育的产生及早期形态》,载《回族研究》1993年第1期。
[9] 如马信:《回族文化传承:经堂教育与学校教育比较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13年博士学位论文;王平:《试论伊斯兰经堂教育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相适应——甘肃省临夏市经堂教育的田野与思考》,载《世界宗教研究》2007年第4期;马明良:《回族经堂教育之得失及其出路》,载《回族研究》1998年第4期。
[10] 较为集中的研究成果汇编,参见丁士仁主编:《中国伊斯兰经堂教育》,甘肃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有专门规范。
[12] 《古兰经》,伊斯梅尔·马金鹏译注,宁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03页。
[13] 提尔米兹辑录:《提尔米兹圣训集》,穆萨·余崇仁译,宗教文化出版社2013年版,第307页。
[14] “二阿訇”为我国伊斯兰教的专门称谓,乃清真寺经文小学的教师,负责教授儿童初级阿拉伯文和伊斯兰教常识,有时亦可代行开学阿訇职权,一般由开学阿訇委派或教民选聘。参见金宜久主编:《伊斯兰教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6页。
[15] 根据2006年5月12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8月7日公布的《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第六条:“寺管会是寺坊穆斯林的群众组织,由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热心为穆斯林群众服务、具有良好的宗教操守和一定伊斯兰教知识及工作能力的本寺坊穆斯林组成,并在当地伊斯兰教协会指导下成立,其成员须经本寺坊穆斯林群众民主协商、推选产生。本寺坊聘任的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等主要教职人员可以作为寺管会成员。清真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寺管会成员产生的办法。寺管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每届寺管会任期三至五年,寺管会主任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寺管会成员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16] 霍韬晦先生指出,我国当代所面临的一大危机,即“教育只偏重知识教育、职业教育,偏重于技能的培训、偏重于工作能力的成长,甚少注意人格的成长。……这真是社会的大问题,也是教育的大问题”。氏著:《新教育·新文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6页。
[17]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18] 访谈时间:2015年8月10日。
[19] 访谈时间:2015年8月19日。
[20] 访谈对象:B小学校长;访谈时间:2015年8月15日。
[21] 《教育法》第八条。
[22] 访谈时间:2015年8月16—19日。
[23] 访谈时间:2015年8月16日。
[24] 甘肃省L1市、L2州及L2州L3市、H县、G2县的教育局领导告诉笔者,其所辖区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均接近百分之百(不排除极个别辍学者),但笔者在与随机访谈的民众及G2县中学学生的交流中却了解到,他们所见所闻的辍学者数量并不在少数,且笔者自己在L1市一处穆斯林民族较为集中的区域调研时,就遇到多位二十至三十岁的文盲(从未接受过国民教育)。G2县S中学的一位班主任老师告诉笔者,该校从初一入学到初三毕业期间,通常会流失大致一半的学生,辍学者通常回家做农活、外出打工经商或是接受经堂教育。
[25] 访谈时间:2015年8月10日。
[26] 另据报道,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古城镇秦桥清真寺阿訇吴学兴还有另一个身份——“特殊人群的帮教员”,他经常以谈心和聊天等形式,宣传毒品的危害性,主动与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深入涉毒家庭,劝诫、帮教吸毒人员,教育引导吸毒人员珍爱生命、远离毒品。2014年以来,利通区统战部、宗教局向辖区宗教人士发出倡议,希望他们争做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法规普及员、特殊人群帮教员。参见《调解矛盾纠纷 促进民风建设——利通区宗教人士助力社会管理》,载《宁夏日报》2014年5月12日第02版。
[27] 访谈时间:2015年8月16日。
[28] 访问时间:2015年8月16日。
[29] 氏著:《智慧珠玑》,宗教文化出版社2013年版,第62页。
[30] 访谈地点:L3市红园公园;访谈时间:2015年8月16日。
[31] 访谈对象:L3市X1清真寺二阿訇兼寺管会副主任;访谈地点:X1清真寺图书室;访谈时间:2015年8月16日。
[32] 访谈对象:L1市X3清真寺教长;访谈地点:X3清真寺会议室;访谈时间:2015年8月13日。
[33] 要求各辖区再出台具体实施的文件。访谈对象:Y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科F科长;访谈地点:Y市民族宗教委员会;访谈时间:2014年8月18日。2015年8月29日笔者致电F科长询问该政策目前在该市的实施情况,F科长表示仍一切照旧。
[34] 据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全国回族总人口为10586087,是我国人口数第二的少数民族(第一为壮族)。参见《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上册),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年版,第202页。
[35] 访谈时间:2015年8月10—16日。
[36] 所谓“汉族”,也并非一基于血统而言的种族概念,而实为一文化共同体,所谓“夷狄而中国则中国之,中国而夷狄则夷狄之”。参见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56页;刘节:《刘节文存》,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93页。
[37] 张岱年、程宜山:《中国文化精神》,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1页。
[38] 楼宇烈:《中国的品格——楼宇烈讲中国文化》,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
[39] 其它宗教的情况亦然,如基督教分为了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新教,在三教下又分出众多派别,而佛教仅在中土即有藏传与南传之别,南传之下又有禅宗、华严宗、净土宗等。
[40] 关于中国伊斯兰教的教派与门宦的详细介绍,参见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教派门宦溯源》(修订本),宁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41] 对《古兰经》与《圣训》此教义的解读,可参见[土耳其]法土拉•葛兰:《智慧珠玑》,宗教文化出版社2013年版,第2—12页。
[42] 相关介绍与辨析,可参见吴云贵:《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与国际恐怖主义辨析》,载《国外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43] 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
[44] 徐复观:《儒家思想与现代社会》,九州出版社2014年版,第147页。
[45] 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40、121页。
[46] 相关介绍,可参见李振中:《回儒、回回理学及其他》,载《回族研究》2009年第2期。
[47] 在L2州的H县H中学以及G县S小学,前者的学生中穆斯林民族接近三分之一,后者穆斯林民族达99%以上,两所学校均大力推行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国学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访谈时间:2015年8月18、19日。
[48] 疑应为“确”。
[49] 张舜徽:《訒庵学术讲论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51页。
[50] 楼宇烈:《中国的品格——楼宇烈讲中国文化》,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51] 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1—12页。
[52] 网络地址:http://mp.weixin.qq.com/s?__biz= ... isappinstalled=0#rd ,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8月30日。
[53] 如在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课程设置分为伊斯兰教专业课和大学文科基础课两类,分别约占全部课程的70%和30%,专业课开设有《古兰经》、《圣训》、教法、教义学、中外伊斯兰教史、阿拉伯语、阿文书法、教务实习等,基础课有政治、汉语、历史、地理等。参见《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成都辞书出版社2007年版,第766页。
[54] 这一理论的详细论证,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王亚楠、郭大力译,中华书局1936年版。
[55] (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庄子注疏》,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438页。
[56] 《耶经·新约·路加福音》20:20-26,和合本。
发表于 2018-7-22 18:0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利用好清真寺的教育资源对国家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发表于 2018-7-22 20: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注释,文献里很多访谈,从这一点看是属于踏踏实实深入研究的人。
发表于 2018-7-22 22:4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重视这种补充作用!
发表于 2018-7-22 23: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民教育和经堂教育的区别和联系分析的很透彻,很到位,提醒了经堂教育要辅助国民教育
发表于 2018-7-23 17: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切都是真主在执掌。政府职员不能是和尚-----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你们应当醒醒盹儿,伸伸懒筋,擦把脸。分析分析孰是朋友孰是敌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圣传真道网

GMT+8, 2024-3-29 00:53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