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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颁布教法判令规定不得出离四大教法学派?【转帖艾资哈尔灯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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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0 20: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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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学术文化教育指导】瓦哈白•祖海伊勒博士,为什么颁布教法判令规定不得出离四大教法学派?


瓦哈白•祖海伊勒博士答:

正如穆斯塔法博士所言,这是现实所迫,因为每个国家的法律,都应当是统一的。伊斯兰教法在律法上就像世俗法律一样。因此,法官的判律务必统一。以前,每个地方都有一名法官依据他个人的独立判断而做出裁决,于是产生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各自不同和相互矛盾的判决都促使一个国家去制定统一的制度,即,遵循某一法学派别。


这种情况在沙特的费萨尔国王执政时期就曾经发生过,当他看到沙特国民面对互为冲突,互为矛盾的教法判决后,便建议他们遵守罕百里学派。这种其情形与奥斯曼哈里发时期,要求遵守哈乃菲学派;在安优布哈里发时期,要求遵循沙菲仪学派;在安达卢西亚,好几个世纪之内,以及北非地区要求遵守马立克学派一样,这都是现实生活所迫,它要求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制度。这个统一的法律制度囊括社会各个生活层面的伊斯兰教法。

伊斯兰的教法并非只在清真寺中加以实践和推行的律法,而是生活中的法律法规。如果法官被要求执行伊斯兰教法的判律时,试问,每个法官以自己的喜好而选择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学派是否可取?当我们遇到这个问题时,我们说,国民必将会以迥然不同,判决各异的教律来判断,因而,国家的制度注定了必须使一国的教法统一。------艾大灯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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